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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优质外国公司境内发股”消息系乌龙

2016-06-22 00:48

    ■董少鹏

    昨天傍晚,一则疑似“重磅消息”传出:《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报》提出“将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外国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这则消息很快引发热议,不少人据此认为,央行或证券监管层就当下放开外国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作出了政策表态。但据笔者了解,这一“重磅消息”其实是又一次乌龙。

    经认真核查,《中国人民银行年报》是中国人民银行主办的资料性年刊,主要作用是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各年度金融事业改革与发展情况,并刊登相关统计数据。6月21日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报》是对2015年金融工作的总结和回顾。其主体部分有26个,分别是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中国宏观经济、中国金融运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金融法治、金融稳定、金融改革、金融市场、人民币国际化、外汇管理、会计财务、支付体系、货币发行与管理、经理国库、金融信息化等,主要涵盖市场运行、政策制定和落实、改革推进等情况。

    为了配合佐证这些工作,《年报》在26个部分的尾部附有专栏文章。如在《金融市场》部分尾部,附有一篇题为《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专栏文章;在《金融改革》部分尾部,附有《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国区域金融改革与创新》《慎重稳妥推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等3篇专栏文章。也有的主体部分没有配发专栏文章。据统计,专栏文章共有16篇。

    引起高度关注的“将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外国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这句话,既不在《金融改革》主体内容中,也不在《金融市场》主体内容中,而是在《人民币国际化》主题内容尾部所附的“专栏文章”中,题为《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该“专栏文章”在描绘“未来一段时期的重点任务”时,出现了“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外国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考虑推出可转换股票存托凭证(CDR);进一步扩大债券市场开放程度”的提法。

    由于《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并非《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报》的“正文”,是说明和解释性的专栏文章,所以,相关表述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政策表态。

    2015年资本市场异常波动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目前市场风险隐患逐步有效化解,总体实现平稳运行。但总体看,投资者信心仍有待提振,市场监管仍有待加强,市场预期仍需要稳定。当前不宜推出引发预期重大波动的举措。

    近期,部分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从美国退市,转而到国内股市上市,估值反差巨大,引起监管层和公众的高度关注。针对一些中概股回归后估值过高的问题,监管层已经采取了必要的监管措施。已有专家提出,必须对部分中概股“先去境外镀金,后回A股抢钱”的现象加以整顿。

    部分中概股回归后遭到爆炒,部分创业板股票和重组概念股遭到爆炒,而投资大盘蓝筹股远不能蔚然成风,反复说明了,我国股市的价值中枢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形势下,要进一步夯实基础性制度,坚持依法监管、严格监管、全面监管的理念,把市场秩序管理得更好,让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落地生根。

    从长远看,外国公司只要遵守中国法律,符合证券法和相关发行上市的规定,都可以来境内申请上市。但在当下,“强扭的瓜不会甜”,我们更相信“水到渠成”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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