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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券法》将如何修改

2016-03-10 01:04

    ■董少鹏

    3月9日,张德江委员长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今年将继续修改《证券法》。自2015年4月20日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之后,当年没有再次审议该法案。这意味着2016年将至少完成二审;如果进展顺利,可完成三审并通过。

    目前,《证券法》一审修订草案的主要看点是:明确股票发行注册制程序,取消发行审核制;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增设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约束;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取消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等七类行政许可;允许证券从业人员在依法申报制度下买卖股票;允许设立证券合伙企业;新增禁止跨市场操纵条款;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同内幕交易;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上述条款结合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着力解决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两者的行为边界问题,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和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创新,着力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些理念和表述将在进一步讨论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其间要广泛征求市场主体的意见。

    笔者认为,对于股票发行注册制内涵的表述需要进行调整,仅明确“公开发行股票,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发行人的注册文件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审核意见及注册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等程序性规定是不够的。要以立法方式、用法律语言告诉公众,注册制是提高市场整体质量,提升所有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的制度,而不是搞没有管理的“自由市场”,也不是搞“大规模扩容”,更不是搞脱离实际的“洋接轨”。

    2015年六七月间股市异常波动,给《证券法》修订工作提供了新的参考系,应当认真将这次市场危机的经验和教训融汇到立法进程当中。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于2015年7月召开《证券法》修订草案研讨会上,就有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关于管控系统性风险的内容。《证券法》应增设证券期货市场失灵应急预案制度,全面规定市场失灵的分级、预防、预警、处置程序与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也就《证券法》修改提出建议,明确中国证监会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机构序列之下,明确界定其为委员会制的独立行政机构;对于机构人员的任命要注意专业性和独立性。他还建议,通过修订《证券法》,将证券监管的重点放到事后审查和事中审查之中;赋予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则的权力,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笔者认为,这些意见切中了要害,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失之于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权分散。

    2016年《证券法》还需大力强化对失信责任、违法责任的追究。建议对部分证券犯罪类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转移公诉机关的部分举证责任,解决证券犯罪行为“取证难”的问题;完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对因违法违规而退市公司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的规定。明确证券违法集团诉讼制度,完善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立法工作要安定人心,监管工作也要安定人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所以,2016年《证券法》修订工作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既要着眼解决当前问题,也要预留未来发展空间。要以立法凝聚改革发展正能量,以执法保护改革发展正能量。有了这个基础共识,就能够制定出一部好的《证券法》,一部体现和加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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