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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不是“脱缰野马式改革”

2015-12-10 00:44

    ■董少鹏

    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这表明,在《证券法》修改进程迟缓的背景下,中央决定以人大对国务院授权的方式推进注册制改革。笔者认为,这对于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是一个积极信号。我们既然决定了要搞注册制改革,就不要畏首畏尾,不要因一些技术性问题而搁置。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重要任务,并且,实施注册制改革对于解决股票市场诸多内在矛盾具有显著的牵引作用。到明年3月举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之前,如果注册制改革没有眉目,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政府信用,也会影响与之相关的其它改革事项。因此,及时启动“授权”步骤,将《证券法》修改进程与注册制改革脱钩,是有为政府的正确选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注册制改革不会是一场“脱缰野马式的改革”,这体现在三个层面上:

    一是改革本身要稳定有序。

    第一,改革要依法进行,全国人大对国务院授权就是为了使改革于法有据。第二,改革要按既定程序进行,国务院获得全国人大授权后,将就具体事项做出制度性安排;随后,监管部门会将注册制的一整套规范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然后公布实施。第三,实施注册制后,要确保新体制下不存在“监管真空”。“放”是为了释放市场活力,绝不是要释放违法违规的魔鬼。为此,一方面,监管者要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民事赔偿制度,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

    二是要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市场稳定运行取决于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供需基本平衡,二是信息充分披露。应该说,注册制改革除了解决政府与市场关系定位的诉求外,就是要通过制度安排,解决供需平衡和信息披露的问题。在“理想的注册制状态”之下,发行人可以根据市场信号的指引,自主选择何时发行、以什么价格发行、发行多大规模;投资者也可以根据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指引,自主决定何时入市,是否申购股票。

    可见,注册制改革是为供需平衡和信息充分披露“开路”和“保驾”的;如果因注册制改革导致市场严重失衡,造成市场严重不稳,就得不偿失了。

    有人认为,只要注册制一实施,就会一下子放开新股发行节奏和价格,就会出现新股大规模扩容,这是对改革的误解,是一种想象。注册制改革初期,不可能进入“理想状态”,从防范金融风险和稳定市场的立场出发,监管者仍将对发行节奏和价格实施必要的宏观管理和调节。

    三是新旧体系要平稳衔接、平稳过渡。

    目前,注册制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已在积极推进,一揽子规范性措施均在起草和完善之中。近期,证监会对核准制下的新股发行制度再一次进行调整,为新旧体系衔接“铺轨修路”。

    待各项准备工作到位后,国务院即可正式宣布启动注册制改革。笔者预计,具体时点不会晚于明年3月末。在新机制下,企业发行股票将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并报证监会注册。在注册制实施之前,企业发行股票仍遵循现行规定,证监会仍对新股发行实施审核,新股发行受理工作不会停止。注册制实施后,现有在审企业排队顺序不作改变,确保审核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截至12月3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694家,其中,已过会企业58家,未过会待审企业616家,中止审查企业20家。按照平稳过渡的安排,未过会待审的616家企业,一部分将在核准制的规范下通过证监会的审核,一部分将在注册制的规范下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当然,也会有一部分公司不能通过审核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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