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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少鹏
11月21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了十二项禁令。办法规定,从12月1日起,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
首先,三部委针对金融企业作出12条职务消费的禁令,说明形势比较严峻。习近平总书记11月15日就任第一天,就提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这个措施的推出,是中央针对腐败问题和脱离群众的重拳出击,是一个制度的准备。
其次,办法的针对性非常强。这12项禁令非常细化,有的禁止行为一看就是明显错误的甚至违法的,违反常理,违反道义。比如公款支付个人住宅的购置、装修、物业管理,生活费用;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建房装修。这些本身就是不该做的,但实际当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再比如配有公务车的人员,同时又发放用车补贴。再有,在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还在购车换车,装修豪华的办公室。还有为子女和亲属支付费用。这都是明显错误甚至违法的行为。还有一些行为处于模糊区域,搞变相福利和福利扩大化。比如娱乐消费、礼品费用,培训费,书刊费,商业保险,健身理疗等等。
这12条禁令就像一个“傻瓜的告示”,明确告示这些是不能做的,设立一个底线,执法和严格检查的底线。一旦你触犯就将可以迅速处理,没有变相解释和蒙混过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