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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监管办法 有三大看点

2012-10-13 01:49

    ■董少鹏

    中国证监会11日正式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办法的出台,弥补了交易所上市之外的有股票募集行为公司的法规空白,有助于完善场外股权转让市场的监管,从而保护更广泛的投资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首先是为新三板市场配套的,但其作用又不仅限于此。非上市公众公司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开发行股票但目前不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另一部分是既不到交易所上市,也不到新三板进行股份转让交易,但公开或者定向发行了股票。对于第二类公司,一是明确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要纳入监管。监管部门解释说,并非所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都要到新三板市场挂牌;没有公开转让需要的,不必在新三板挂牌,但仍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股东有转让需要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转让和定向转让。

    可见,虽然非上市公众公司情况不同,但其只要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都要纳入证券监管范畴。因此,此次出台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股份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方面的行为。严格的讲,所有的股份公司都应当依照《公司法》,涉及证券发行的都应该依据《证券法》来进行管理和监管。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主要是针对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公开转让,并且不符合到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是弥补证券监管的空白。

    《办法》看点很多,并且还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补充完善,但至少有三点值得充分肯定:一是在公司准入条件上,把原来草案里面的“主业业务明确”一句予以删除,补充了“股权明晰”的要求。毕竟,中小公司的主业如何培育、如何发展,还是应当让市场、让公司去自主选择。二是调整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增加了核心员工,并且把股东加核心员工限定在不超过35人。这有助于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留住核心人员等内部员工,并且通过人数限制避免滥用。三是明确了转板上市的要求。在三板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到创业板、中小板,甚至主板市场上市。这实际上是明确了中小企业的资本孵化机制,有助于创业、创新型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壮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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