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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整治煤贩子

2011-08-09 02:56

  自8月2日起,《证券日报》连续刊登记者调查系列文章“聚焦煤贩子系列报道”,攀附在煤炭流通市场的寄生者煤贩子的形象已然活灵活现,并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今日我们刊发第6篇报道作为暂时的小节篇。

  透过这些报道,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斥“煤贩子”为不折不扣的产业链上的一棵大毒瘤。主要表现有三:

  其“毒”之一,欺行霸市。卖煤必须通过煤贩子,“违规”就遭“修理”,“守规”则无奈接受“扒皮”。其“毒”之二在于黑心掺假。只要是黑的都能加进去,煤矸石、炉渣和水等等成为上等“添加剂”,煤贩子掺煤矸石和炉渣利润率竟高达900倍,赚取黑心钱,可谓登峰造极。其“毒”之三在于部分官商的相互勾结。一车煤卖出双倍价,背后是煤贩子与厂商领导“打招呼”。

  正是由于这些“剧毒”存在,煤贩子已经或正在伤害到诸多层面,表现为:扰乱煤炭市场,造成煤炭价格非正常波动;劣质高价,给买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腐败虽小但毒细胞却严重腐蚀着社会;煤贩子作为一股地方恶势力,同样影响着普通公民的安危与社会的和谐。毫无疑问,对煤贩子亟需整治。

  买家卖家人员使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与煤贩子达成交易,交易金额越大,各方获得利益越多。

  “正是因为都能从中得利,才使得涉及到的多方人员都有动力去琢磨更多的能够获取利益的方式,”煤炭行业分析师于洪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那么,相关人员获利越来越多的同时,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煤炭买卖的腐败黑洞越来越大。”

  正是在利益这一动力的驱使下,电厂明知是掺假煤还要买进就变得非常容易理解了。

  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林伯强认为,运输不畅和人为造成差价是主要的原因。运输的不畅带来的就是有煤卖不出去,需要煤却买不到煤,表现比较突出的就是内蒙古,在东南部多省市出现煤炭电力紧张的同时,内蒙古却恰恰相反,富煤富电。

  而昂贵的过桥收费以及各个路段交警的乱收费也是运输不畅的另一个表现。

  林伯强同时认为,合同煤与市场煤的不小的价差也是滋生煤炭买卖腐败的温床。正是出现了人为制定的价差,才使得获取这部分利益有机可乘。

  而所有中间环节的费用都要在煤价中体现出来,煤炭中间商等各方从中获取的利益也需要最终在煤价中消化掉,煤价的变相上涨就难以避免了。

  煤贩子存在有其土壤

  在煤炭分析师于洪看来,随着各省煤炭资源的整合,监督的加强,以后这个行业的中间腐败会少一些,但作为行业的潜规则,监管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并且市场目前还是有这方面的需求的,倒煤中间商以及中间的利益链是不可能消除的。

  “利益链的存在,市场的‘扭曲’使得必须有这样一批人的存在,市场需要他们,”林伯强指出,“对于买家来说,他找不到的原料煤贩子能找到,就保障了他的生产。对于卖家来说,他同样也在需要买煤的客户,煤贩子从中就把二者联系在了一起。”

  但是,中间环节的成本占据了近一半的煤价,让林伯强感慨,费用的惊人。目前,从山西拉出来的6000大卡热值的煤炭坑口价为530元/吨,而运到山东后的卖价接近900元/吨。

  “这方面还是缺少严格的监管,比较松散。”林伯强指出,“完善运输问题,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不见得能够完全消除这个问题,但能减轻这方面的腐败。”

  而中国矿业联合会调研部主任卢业授认为,只要依照《煤炭法》里关于煤炭经营销售企业相关规定办事,就能很好的规避这个问题。

  《煤炭法》第4章规定,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问题,例如煤炭中间商应该以多少比例抽成等比较细节但非常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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