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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两会报道组 刘琪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建议。朱苏荣表示,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民银行履职形式和主要内容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实施和修订之初发生了深刻变化,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亟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完善。
因此,朱苏荣提出了四项建议。一是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监管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和作用,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的领导下,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各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各监管机构制定”。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中的职责与作用。
二是为履行宏观审慎管理履职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朱苏荣建议,结合履职实际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与地位。明确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监测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框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四条中增加“依法制定和执行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等宏观审慎管理职责相关内容;第四章“业务”中明确人民银行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可以运用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中明确宏观审慎管理涉及到的监督检查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明确对违反宏观审慎管理的罚则。
三是纳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内容。朱苏荣认为,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具有牵头引领、统筹协调作用,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长期实践中,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制定、行业标准实施以及相关规则运用经验等都表明,人民银行是最适合的职责承担人,从监管主体范围的全面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需要看,将金融消费权益职能明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更有利于行政管理成本的控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人民银行职责”中载明“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和指导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金融监督管理”一章中加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检查监督职责。
四是完善金融监督管理相关条款。朱苏荣建议增加宏观审慎监管的相关规定;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检查监督的范围”中,增加“(十)执行有关征信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一)执行有关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二)执行有关信贷政策规定的行为”、“(十三)执行有关宏观审慎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增加兜底条款;建议将第三十五条“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修改为“有权要求所有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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