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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新增七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2019-09-17 21:29

    本报记者 刘琪

    9月17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便利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开展申报业务,外汇局日前修订并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增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二是,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三是,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四是,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五是,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六是,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七是,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外汇局表示,该业务指引适应金融市场开放需要,结合最新统计实践,对相关申报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详细解释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具体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并回应了涉外业务创新带来的新申报问题。

(编辑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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