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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有权对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管理 可拒绝高频交易中异常交易行为

2024-07-10 14:30

    本报记者 周尚伃

    《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规范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的订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协议当事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组织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所称的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证券和时机进行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就在今年4月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简称《管理规定》)。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中证协就程序化交易制定并及时更新委托协议范本,供券商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正文共六章25条,主要包括释义、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附则等内容,对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作出约定。

    一是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管理规定》中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对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告。基于此,《示范文本》中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时间、报告信息、重大变更以及证券公司的保密责任进行了约定。

    二是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要求。《示范文本》中明确了客户的禁止交易行为,以及证券公司按照监管规定有权对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管理,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从严管理。

    其中,《示范文本》给高频交易做了定义,包括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是违约责任。《示范文本》明确了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户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证协表示,本次起草综合考虑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尊重行业惯例以及行业实践,本着“自律先行”的理念,旨在通过示范文本的方式引导规范合同主体的签约履约行为,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编辑 汪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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