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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洲财富案各地进入宣判阶段 判决结果无碍投资者追偿

2018-01-12 23:48

    ■本报记者 李冰

    近期,望洲财富案在全国各地陆续进入宣判阶段。最新消息显示,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原望洲财富东莞分公司5名被告进行判决。

    根据望洲财富公布的广州省东莞市判决书中显示,5名被告人分别为,蔡某某涉案金额24537000元,陈某某涉案金额9001000元,原望洲财富东莞分公司团队经理黎某某涉案金额11885000元,罗某某涉案金额7094000元,詹某某涉案金额7931000元。

    判决书显示,鉴于5位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协助被害人挽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意见,给予了几名被告人量刑。判决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20万元;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8万元;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8万元。

    此外,2017年12月2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望洲财富一案也有了审判结果——原天津望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葛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追缴葛某某非法所得12177.5元;责令葛某某退赔涉案集资参与人王某等人共计589万元。

    从该审判书中可以看到,法院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写入到判决书中。望洲财富维权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议各地区被害人抓紧时间到当地经侦要求立案,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力求法院最大限度减少我们被害人的损失。”

    互联网金融法律专家肖飒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则表明被害人财产的退赃、退赔并不需要待到判决结束,而是在案件的各个阶段都可以且应当进行。因此,尽管本案判决结果已经做出,但其实与投资人的本金收回没有实质性的联系,其本金的退回应当自案件一开始就进行,而并非以判决书为依据进行追讨。”

    此外,《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望洲财富各地已相继进入起诉和宣判阶段。2017年12月份,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对望洲财富宜昌分公司负责人李美森和杨大治提起公诉。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美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杨大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范处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李美森违法所得人民币914823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杨大治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8841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李美森、杨大治退赔。

    据悉,截至去年12月17日,望洲财富在富友账户、经侦还款账户、供应链账户中的合计回款约为3.05亿元,自11月30日到12月17日这17天时间中回款603310元,平均每天仅有35488元。

    肖飒对本报记者表示,“如果被告人拒绝归还投资人的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提到‘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即投资人难以追索其投资本金的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寻求帮助,请求其帮助追缴或要求退赔。”

    她表示,“既然已经明确了对投资人资金的退赔不以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为依据,自然也就不用考虑该案在全国范围内的审判结果都做出后再进行追索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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