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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开始执行偿付能力监管新规 部分险企可申请分步到位

2022-01-04 01:15

    本报记者 冷翠华

    历时4年多的保险业“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落地。保险公司从编报2022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就需要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

    “偿二代”是指中国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全称“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

    监管规则切换后,部分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会明显下滑。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相关险企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这意味着,险企执行规则Ⅱ,最多有3年过渡期。险企可以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增加资本金等方式满足偿付新规的要求。”一家险企的精算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保险业全面优化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属于负债运营,通常先收取保费、再提供相应服务。保险公司必须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确保其拥有足够的偿还债务能力。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达标险企必须同时满足三项监管要求: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以上。

    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以及保险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不断变化,“偿二代”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制度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优化。“偿二代”二期工程自2017年9月份启动,到如今正式落地已历经4年多。规则Ⅱ一共包含20个指引文件,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以及市场约束机制。

    与此前的监管规则相比,“偿二代”二期工程主要有哪些方面变化?业内人士认为,规则Ⅱ普遍收紧和细化了偿付能力的相关要求,对认可负债的各项要求进行了精细化管理,对计入核心资本的未实现盈余进行了总量和结构限制,并对最低资本的各类风险进行了穿透管理。

    国盛证券分析师赵耀认为,从负债端来看,针对重疾风险显著上升情况,规则Ⅱ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因此,重疾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有所增加。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对长寿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给予10%的折扣。

    规则Ⅱ还要求,将长期寿险保单的预期未来盈余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分别计入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而此前长期保单的预期盈余是全部计入核心资本。因此,海通证券分析师孙婷预计,“各家险企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会因此大幅下降。”

    从资产端来看,规则Ⅱ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大幅提升了风险因子。银保监会表示,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实施资本100%全额扣除,促使保险公司专注于主业,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野蛮生长。规则Ⅱ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实际资本,引导保险资金更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

    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多层嵌套等方面问题,规则Ⅱ要求,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资金最终投向,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根据最近10年的数据,对所有风险因子进行全面校准。

   中小险企资本补充需求大

    根据银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国内险企的整体偿付能力充足。截至2021年二季度末,纳入统计范围的险企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3.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1%。有95家险企的风险综合评级为“A类”,76家为“B类”,5家为“C类”,2家为“D类”。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落地后,险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将出现不同程度下降,综合偿付能力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之间将有更显著区别。寿险公司产品结构不同,受到的影响也将有较大差异。

    西部证券分析师罗钻辉表示,头部险企得益于良好的产品结构及风险管控,在规则切换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仍可保持充足;业务和投资相对激进的中小型险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降幅相对更大,或许会申请过渡期。

    国泰君安分析师刘欣琦也持有类似观点。他认为,在偿付新规下,部分中小险企后续可能会因此出现资本不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本。

    中国债券信息网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险企合计发行资本补充债券539亿元,较2020年发行的780亿元明显下降。从发债主体来看,中小险企占比较大。“以往的发债份额中,大中型险企是主力。2021年保险行业发展模式有所调整,保费增速骤降,大型险企对资本的消耗速度大大缩水,这是当年险企发债规模整体下降的主要原因。”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记者分析称。

    规则Ⅱ对险企配置地产会产生怎样影响?规则Ⅱ要求,长期股权投资需足额计提资产减值;以物权或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改为成本模式计量。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导致险企实际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前述险企精算负责人指出,此前个别中小险企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增值部分计入实际资本,使其偿付能力虚高,在房地产“去杠杆”压力下风险隐患较大。按照规则Ⅱ的要求,以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认可价值,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会因此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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