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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产险周俊华:做好巨灾保险须从国家地方和行业多层面发力

2020-07-31 16:06

    本报记者 冷翠华

    近日召开的银保监会2020年年中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强化保险在灾害防护体系中的作用,加快发展巨灾保险。目前我国巨灾保险试点取得了哪些方面的成效,未来要实现更好的发展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证券日报》就此采访了中再产险巨灾保险业务负责人周俊华。

    《证券日报》:近年来,我国巨灾保险试点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

    周俊华: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来,原保监会会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启动了巨灾保险立法的起草工作,并扩大了巨灾保险试点范围,主要成果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原保监会指导下,行业40多家保险公司组成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选择分布广泛、危害严重、关注度高的地震灾害为突破口,建立了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四川、河北两地也以全国模式为参照,开展了地方性的地震巨灾保险试点。截至2020年6月底,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累积约为1200万户居民,提供地震风险保障超过5000亿元。中再产险作为唯一再保人担任地震共保体理事会成员,不仅承担了风险评估、产品设计、再保险和风险分散机制设计等核心职能,同时还担任地震共保体的首席再保人。

    二是在原保监会指导下,行业主体在云南大理、玉溪开展了地震巨灾指数保险试点,在广东全省、湖北武汉等地开展了台风、暴雨巨灾指数保险试点。这些指数保险方案,在灾后开展迅速赔付,有力支撑了当地的救灾工作,为灾民快速恢复生产生活、地方政府快速修复基础设施、恢复供电供水等提供了切实高效的资金援助。

    三是在原保监会指导下,保险行业在北京、上海、深圳、重庆、厦门、宁波等市,在江苏、山东、海南、宁夏、福建、湖南、湖北等省开展暴雨、洪水、台风、冰雹、龙卷风、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等常见自然灾害,保障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民生类巨灾保险试点。这些民生类巨灾保险试点在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后,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建立7×24小时报案和咨询服务,通过简化理赔资料与流程、提供预付赔款和上门服务、采用科技理赔等方式加快赔付进度,理赔成效显著,切实发挥了保险风险管理与损失补偿功效。

    通过这些年来的不断发展,巨灾保险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一些灾害发生后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初步体现了市场机制分散巨灾风险的效率与优势。

    《证券日报》:如何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周俊华: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单纯依靠市场无法独立解决,因此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支持,这其中,政府的财政支持必不可少,包括立法保障、税收优惠、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巨灾基金等手段。从国际经验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经验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政府支持是巨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国家拥有巨大的力量和影响范围,通过风险累加降低风险的能力,大大超过任何市场主体。解决巨灾损失的各种方法都认为,巨灾损失的规模和特性,迫使政府必须采取某种形式加以解决,包括事后的灾害援助及事前减少风险隐患的措施。从各国实践看,国家主导并予以政策支持是巨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主导巨灾保障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协调;立法保障需要依靠政府;巨灾保险偿付能力的解决需要政府提供必要支持,并对初期遭遇的可能损失承担最终责任;同时,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减免措施,一方面调度投保人积极性,另一方面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政府还可以在管理、风险评估、条款、费率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

    第二,要因地制宜有重点推进构建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是非常复杂的经济保障与风险管理制度安排,涉及众多利益群体,成功的建立也依赖于众多的主客观因素,如国民的风险和保险意识,巨灾损失历史数据的积累和风险图制定等。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是巨灾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关键,也是制定财税支持政策的主要依据和出处。

    从国际经验看,通过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巨灾保险的职能和定位,为调整巨灾保险的法律关系提供依据,特别是解决保费归集、击穿等方面。责任、定价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国际经验来看,分级负担的模式是一种较为主流的风险分散模式。在巨灾保体系中建立一个分级负担、多方共担的风险分担机制显得十分必要。在这个风险分担机制中,将风险损失在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政府等各个层级之间进行分散,可以有效地化解风险。每一层次的损失中,投保人都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在保险层面称为免赔额,以调动其防灾防损的积极性,使其主动降低受灾风险,提高防御风险能力,从而达到降低损失的目的。同时,随着实践的深入,各国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也在不断修正,以达到最科学的方式。此外,各国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并且巨灾保险基金,在巨灾风险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机制。保险公司充当巨灾保险的主要执行人,可通过发挥自身在网点和专业能力上的优势,加快巨灾保险的实施,提高巨灾保险灾前风险管理水平和灾后补偿效率,以保险公司的商业实体的性质,为使用再保险/资本市场等更多渠道分担巨灾损失提供了便利。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其网络,在巨灾保险的销售方面和其他减灾措施方面,比政府的行政命令更加直接。为赔偿巨灾损失进行的融资安排,商业保险可以发挥自身在精算方面的优势,同时使用保费的形式从百姓和企业手中为赔偿巨灾损失融资,更能体现商业性,比政府转移支付更能体现出百姓和企业的权利。在事后补偿方面,保险公司借助其在灾区的网点可以很快地进行损失核查,比政府的效率高很多。专业的定损人员也可以迅速定损,帮助灾民更快地得到补偿,同时赔偿也更加公平。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更多地融资,可以向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分保,扩大承保能力和巨灾保险保障,可以突破国的边界,进入国际的再保险分担中。

    《证券日报》:针对我国灾害种类多的情况,巨灾保险如何发挥有效保障?

    周俊华:一是立足当前,在全国层面,健全全国性巨灾保险保障体系,整合现有巨灾保险覆盖范围、提升巨灾保险财政资金放大效应和巨灾保险经营稳定性;在地方层面,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扩展保障灾因,逐步建立起“广覆盖、保基本”的地方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保障。

    二是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发挥再保险在扩大承保能力方面的杠杆作用和全球分散风险的功能,建立包括政府财政直接支持、政策性巨灾再保险保障、商业再保险和直接保险在内的多层次风险分担转移机制。

    三是试点发行巨灾债券,通过资本市场进一步分散我国巨灾风险。在此过程中,积极发挥中再在风险管理、精算定价和产品设计等方面的引导和支持作用,鼓励巨灾债券等产品创新,进一步完善巨灾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机制,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繁荣。

    《证券日报》:对推进巨灾保险实现更好发展您有怎样的建议?

    周俊华:在国家层面,一是健全巨灾保险的法制环境,对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财税支持政策、专项准备金制度、风险分散机制等关键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二是完善巨灾保险准备金制度,以落实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相关财税政策为突破口,建立覆盖各种巨灾风险保险的准备金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巨灾保险与政府救灾的统筹协调机制,将保险机制纳入政府防灾减灾救灾综合体系,实现两者的优势互补,提高社会风险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管理水平。

    在行业层面,一是积极宣传,引导居民更好地认识保险公司和巨灾保险的作用和意义;二是坚持防灾、减灾、救灾有机结合的理念,在防灾、减灾的风险管理前置阶段与居民增加互动,逐步提升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及能力;三是加强巨灾保险产品创新,提供更多适合居民购买的巨灾保险产品。

    在科技层面,一是推动建立巨灾风险模型,通过联合应急管理部、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力量,整合地震、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主要灾种风险数据,匹配各地经济水平、人口、地形、水系等基础数据,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卫星遥感等手段,建立覆盖灾前、灾中、灾后全过程的数据分析模型,为防灾减灾救灾、巨灾保险、再保险的产品开发、定价、理赔提供数据支持;二是加强科技投入,迭代开发适应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评估模型,改进量化风险的手段,从而为承保、理赔及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编辑 张明富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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