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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已积累丰富经验 巨灾保险需要统筹安排共同分担

2020-07-31 01:00

    本报记者 冷翠华

    在巨灾面前,保险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近期,我国南方出现的严重洪涝灾害让巨灾保险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银保监会在近日召开的2020年年中工作座谈会中强调,要强化保险在灾害防护体系中的作用,加快发展巨灾保险。

    接受《证券日报》采访的业内人士指出,在目前尚没有全国统筹的巨灾保险体系的情况下,各地的试点取得了一些成果,地震保险、巨灾指数保险等都在路上,但要更好地发挥巨灾保险的作用,还须加强全国统筹,建立范围更广、由多主体参与的风险分散体系。

    巨灾保险试点

    已积累丰富经验

    据应急管理部统计,截至7月28日,主汛期(6月1日)以来,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44.3亿元,比近5年同期均值上升13.8%。

    洪涝灾害是常见的自然灾害之一。经过多年试点,我国巨灾保险已经取得一些成绩,包括地震保险、巨灾指数保险以及相关民生保险,都在分散巨灾风险、支持灾后重建等方面发挥了很好作用。

    中再产险巨灾保险业务负责人周俊华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称,2015年,40多家保险公司组成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建立了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同时,四川和河北开展了地方性的地震巨灾保险试点。截至2020年6月底,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累积为1200万户左右居民提供了地震风险保障超过5000亿元。

    据了解,中国保险业在云南大理、玉溪开展了地震巨灾指数保险试点,在广东全省、湖北武汉等地开展了台风、暴雨巨灾指数保险试点,还在山东、江苏等7个省份和多个城市试点暴雨、洪水、台风、冰雹、龙卷风、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等常见自然灾害的民生类巨灾保险试点,保障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发展,巨灾保险制度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一些灾害发生后发挥了积极作用,初步体现了市场机制分散巨灾风险的效率与优势。”周俊华表示。

    宁波作为巨灾保险试点的急先锋,已经试点了近6年。宁波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该市自2014年11月开始,每年都由财政出资购买公共巨灾保险,项目以3年为一个周期,2021年将开始第三轮升级。巨灾保险试点以来,已成功经受多次台风大灾的考验,累计为全市20.69万户次受灾民众支付赔款1.29亿元。

    全国统筹很必要

    风险分散要成体系

    多地方、多形式的试点,成功实现了巨灾保险的破题。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但从长远来看,要让保险在灾害防护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全国统筹不可或缺,要建立范围更广、由多主体参与的风险分散体系。

    以宁波为例,虽然近年来巨灾保险试点成果显著,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对巨灾风险的分散性不足,不利于巨灾保险的稳健运营。宁波的台风、暴雨侵袭频繁,且城市地域狭小,一次巨灾就可能引发全市受灾,并造成险种经营的剧烈波动,这对保险费率的厘定形成一定的限制。

    “从长远看,必须建立一套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统筹安排各地区的巨灾风险,使得各地巨灾风险能在更大范围内共同分担。”宁波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巨灾保险如何才能更好发挥作用?周俊华认为,要在三个层面做出努力。

    一是在国家层面,要健全巨灾保险的法制环境,对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财税支持政策、专项准备金制度、风险分散机制等关键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要完善巨灾保险准备金制度,以落实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相关财税政策为突破口,建立覆盖各种巨灾风险保险的准备金制度;要建立健全巨灾保险与政府救灾的统筹协调机制,将保险机制纳入政府防灾减灾救灾综合体系,实现两者的优势互补,提高社会风险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是在地方层面,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扩展保障灾因,逐步建立起“广覆盖、保基本”的地方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保障。

    三是在行业层面,要积极宣传,引导居民更好地认识巨灾保险的作用和意义;要坚持防灾、减灾、救灾有机结合的理念,在防灾、减灾的风险管理前置阶段与居民增加互动,逐步提升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及能力;要加强巨灾保险产品创新,提供更多适合居民购买的巨灾保险产品。

    此外,周俊华还强调,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发挥再保险在扩大承保能力方面的杠杆作用和全球分散风险的功能,建立包括政府财政直接支持、政策性巨灾再保险保障、商业再保险和直接保险在内的多层次风险分担转移机制。同时,还可试点发行巨灾债券,通过资本市场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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