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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部分地方推动食责险走向“类强制”

2018-09-13 00:02

    ■本报记者 冷翠华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关乎着每一位老百姓的健康,也一直是国家民生工程的重点之一。近日,上海、南京、乌鲁木齐等多省市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简称“食责险”)的发展。业内人士认为,当前,我国食责险的保障仍然不足,但各地的推动力度都很大,部分地方的这一险种在走向“类强制”,将极大提高其覆盖面,增强保障力度。

    对于食责险的实施和推广,业内人士认为,其有积极意义,但也应防范企业逆选择风险甚至是道德风险,疏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应建立政府、保险机构、食品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多地力推食责险发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正式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该管理办法,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管理办法并未明确提出企业应强制投保,但其提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高风险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情况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内容。对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投保。”分析人士认为,这实际上相当于要求高风险企业必须投保,已经有强制性质,但对其他食品企业采取鼓励投保政策,因此,整体上看,食责险的实施属于“类强制”性质。

    上述管理办法要求,新成立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投保食责险;已成立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该办法实施后30日内投保。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因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事实上,不只是上海,南京、乌鲁木齐等多省市近期都动作频频,大力推动食责险的发展。以南京浦口区为例,其对食责险的推广分为三个阶段,从今年9月份起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6个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包括区食药安委办、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发改局(金融办)、区财政局,为推动食责险发展,该区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在政策的鼓励以及各方的推动下,食责险的覆盖面和保障力度将得到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发挥其风险转移作用。

    利好与短板

    在我国,食责险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国家层面也在不断鼓励其发展。业内人士认为,发展食责险意义重大,但也应注意避免在“类强制”食责险的制度环境下,部分险企的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因投保了食责险而在安全管理方面生出侥幸心理。

    近年来,业内一直有声音认为应实行强制实行食责险制度,不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出,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未在法律上明确强制实施食责险,此后,各地主要以鼓励投保和政策支持等形式来推动食责险的发展。根据当年年初原保监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将食责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

    业内人士表示,食责险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普遍采用的机制。开展食责险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产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政府职能转变也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单靠食责险并不能真正提升食品安全质量,甚至还有一定短板。该人士指出,部分食品企业认为出了问题有食责险兜底,反而可能因为这种风险转嫁作用滋生出侥幸心理,导致企业道德底线下降或者疏于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影响食品安全。因此,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大违法企业惩罚力度,建立政府、保险机构、食品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要提高业务专业性,建立食品风险评估及认定队伍,提升风险监管水平,将保险的事后补偿作用前置为事前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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