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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驾”索赔 得不到赔款还可能担刑事责任

2017-07-31 11:07

    有的消费者图方便,有的车险投保人为了掩盖酒驾、无照驾驶等情况,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时,采取“换驾”策略,希望能顺利索赔,但理赔查勘员可能凭着“火眼金睛”发现其中的猫腻,如果证实了车险投保人存在“换驾”行为,保险公司不仅可以拒赔,并且当事人还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为此,北京保监局近期对消费者进行了提示。

    案例一:图方便假报驾驶人

    北京保监局表示,近期,消费者张某投诉称,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因未如实陈述实际驾驶人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对此不能理解。该案中,张某本人驾驶车辆碰撞立交桥墩,因碰撞力度较大,发生事故后受伤住院,由其妻子李某代为向保险公司报案。为了后续理赔方便,其妻子李某就向保险公司自称为当事驾驶人。

    由于事故发生时间已近凌晨2点,车辆损失严重而李某丝毫未受伤,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启动了案件调查流程。通过气味鉴定、调取监控录像等专业技术手段,最终判断本案驾驶人并非李某,保险公司认定此案件存在“换驾”行为,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拒绝赔偿保险金。

    案例二:酒驾出事找人顶包

    在北京保监局处理的另一起投诉中,被保险人陈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将车借给朋友何某,何某于晚间12点驾驶车辆发生碰撞护栏的事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进行现场查勘,询问报案驾驶人何某,发现何某描述事故经过时前后矛盾。查勘人员请何某坐进车辆驾驶室,其脚部只能勉强踩到油门踏板,且不能说出车辆常用按钮的位置,存在明显异常。

    针对这些疑点,查勘人员再次向陈某、何某确认当事驾驶人员,并告知谎报驾驶人可能涉嫌保险诈骗,但两人坚称车辆由何某驾驶,坚持向保险公司索赔。随后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摄像,实地走访了事故途经路段,最终证实该事故中实际驾驶人为陈某。

    原来,事发当天陈某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找来朋友何某顶包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已涉嫌保险诈骗犯罪,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探因:为何“换驾”不赔?

    什么是“换驾”,为什么“换驾”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北京保监局对此进行了解答。

    保险理赔中所称的“换驾”是指被保险人报案所称的驾驶人与实际驾驶人不符。《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报案时陈述虚假的驾驶人和出险经过,无论是出于什么理由,都从事实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保险公司对存在“换驾”行为的交通事故予以拒赔有法可依。

    同时,在保险实务中,不少“换驾”行为背后还隐藏着酒驾、毒驾、无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不符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本身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果消费者存在类似违法违规情形,故意“换驾”,不仅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提示:出险报案须真实

    针对“换驾”等现象,北京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驾驶车辆出险后,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注意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出险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查勘和事故责任调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影响自己的保险合同权益。

    第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消费者应向保险公司如实描述驾驶人员和出险经过,即使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也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找人“换驾”。同时,如果您的家人或朋友因酒驾、无驾驶资格等原因要求您顶包,您也不能碍于面子答应,应当守住法律底线,及时劝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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