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默认分类

近两年法院强制执行保单量激增 专家称“保单这东西谁也动不了”是伪命题

2017-02-16 00:24

    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具有构建债务和家庭财产防火墙的功能,但不应成为躲避债务的工具

    ■本报记者 冷翠华

    “你放心,保单这东西,谁也动不了。”

    “买份保险,可以筑起家庭财产与企业债务的防火墙。”

    在与保险营销员接触时,常听到一种观点:买保险不仅有保障和理财功能,而且具有避债的功能,即使遭遇法律诉讼也能很好地保全资产。这一说法也深受部分保险消费者的认可,给自己或家人购买数额巨大的保险产品,其中就有希望藉此规避债务的消费者。不过,统计数据显示,最近两年,当投保人遭遇法律诉讼时,保单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数量却明显增加。

    对此,记者采访保险律师和业内人士。他们表示,消费者需要明白的是,事实证明,保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不能“动”的财产,也不是任何保单都具有避债功能,保险更不应成为“老赖”躲债的工具。只有在部分情况下,保单可以发挥风险隔离的功能。

    保单执行案件大幅提升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实现快速发展,保险类型不断多样化,理财型保险被作为投资工具获得了快速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一向被认为安全可靠的保单资产最近两年出现了新的情况:被强制执行的人身险保单数量激增,其中又以投保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最为普遍。

    由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桂芳芳等撰写的《保单强制执行大数据报告》显示,根据已经审结的案件时间,2011-2013年人身险保单案件数量很少,2011年为4件、2012年为2件、2013年为4件。不过,从2014年起,此类案件数量激增,2014年为31件,2015年为61件,2016年截至8月1日为30件,目前尽管全年数据尚未统计出来,但桂芳芳预判数量必定比上一年度更高。从数据可以看出,最近3年,人身险保单执行案件大幅度提升。

    除了数量激增,数据显示,在地域上,被强制执行的保单也有明显特点。其中,山东省数量最多,占比在30%左右,其次是浙江省,占比在20%左右。

    “一方面,保险价值的挖掘进入了更多消费者的视野,成为他们配置财富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法院对债务人的执行力度越来越大,而随着信息手段的进步使法院查询和执行债务人相关资产的便利性更高。”桂芳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从被强制执行的保单类型来看,被执行人是投保人的情况最多。“如果被执行人是投保人,那么只要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都可以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可以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她表示。

    一位业内人士在与记者进行交流时表示,当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且仅剩下保单这一金融资产时,法院可能强制执行保单,一种方式是强制债务人退保,另一种方式是直接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该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购买大额保单的消费者中有不少是出于理财需求,更倾向于购买理财型保险;同时,大额理财保单消费者大多对资金流动性有要求,因此,高现金价值的、短期的保险产品更加符合他们的需求。这也是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保单通常为理财型保单的原因。

    避税避债是误导

    “很多寿险营销员在宣传时会将保险的避债和避税功能作为一个重要的宣传点,这其实是一种误导。”某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特定情况下,保险确实可能起到避债作用,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如此,更不能故意把保险当作躲避债务的工具。

    为何很多人误认为保险都具有避债功能,认为即使遇到法律诉讼,保单也是安全的?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这与营销员的推广相关,另一方面,以前保单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也较少,没引起广泛的关注。“营销员的依据通常有三个,一是《保险法》第23条相关规定,二是《保险法》第34条,三是《合同法》第73条。不过,仔细分析这些依据,在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都是无力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保单会被强制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的通知有重要参考意义。该局在2015年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指出,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该省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的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对此,该局对人身保险产品的执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核心内容为投保人购买的人身险产品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虽然明确发文对保单执行情况进行规定的地方法院不多,但在实际案例中,很多法院在参考浙江高院执行局的标准。”桂芳芳表示。也就是说,在遭遇法院强制执行时,保单被执行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对于消费者而言,“保险具有避债功能”的观念或许需要进行刷新,自己给自己或家人买保险来规避债务的想法并不现实。那么,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是否可以通过保险筑起企业债务和家庭财产的防火墙?桂芳芳表示,只有当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第三人时,保单才是安全的。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另一位专家的认可,他举例说,如果企业家出钱由其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那么,保单将不属于该企业家的家庭财产,即使企业债务牵涉到家庭财产,保单也不会有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保单能起到隔离债务的作用。

    还有一种情况也被业内人士提及,即被执行的保单多为理财型保单,这类保单的保障性质很多,而法院对普通型人身保险的强制执行有不同的标准,有的趋严,会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有的则会考虑到如果强制执行保单会对受益人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往往跟健康或养老相关,从而不强制执行。

上一篇:外资财险挥别车险业务之后:保费皆下降 赢利却转好

下一篇:险资投资实体经济对收益要求过高 企业提前还贷现象增加

转载 阅读(0) | 评论(0) 关键字:

免责声明: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图片、数据及图表)均为网友自发上传,如发生图片等侵权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若发现疑似图片侵权行为可发送举报邮件至3164116989@qq.com。博主所发内容仅代表博主个人观点,不构成买卖股票依据,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证券日报网提供博客互动平台不代表认可其观点。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博主不提供代客理财等非法业务。有私下进行收费咨询或推销其他产品服务,属于非法个人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请各位网友不要上当受骗!

昵称:  登录 | 注册

减少编辑区域 增加编辑区域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  (20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