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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反垄断”日趋完善 电商平台迎“强监管时代”

2021-02-17 16:40

    本报记者 贾丽

    随着电商的繁荣发展,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垄断行为诸如平台“二选一”“选边站”等现象时有发生。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并实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文简称《指南》),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针对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中钢经济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胡麒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发布的反垄断指南,是对之前反垄断指导意见的细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让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和执法依据更加明确,有利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美、苏宁、京东等多家电商负责人也表示,将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垄断现象呈现爆发式增长

    立法完善监管到位势在必行

    近年来,随着电商竞争的激烈,电商平台“二选一”、强迫站队等问题时常被曝出,互联网平台垄断现象越发凸显,从电商向餐饮外卖领域、在线出行领域快速蔓延,部分电商巨头甚至将其视为“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却引起众多商家的不满。

    去年7月24日,饿了么直指美团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庭。京东和当当曾展开激烈的价格战被指“二选一”;阿里、三只松鼠与拼多多也曾因为“二选一”开展口舌战。天猫平台也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二选一”舆论战,成为每年、每个购物节前后都会重复上演的戏码。

    随着“二选一”现象的爆发式发展增长,去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披露对部分电商开展反垄断调查。多家电商平台因“不正常竞争”或“垄断”行为被立案处罚。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迎来蓬勃发展,竞争呈现白热化,各行各业的成长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以“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制交易行为却严重损坏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利益。

    中国本土企业软权力研究中心研究员周锡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数据杀熟”“二选一”既是行业垄断也是恶性竞争。企业凭借自己垄断性资源(渠道、用户、物流)等进行强制性站队,降低了市场自由竞争,导致供应链企业缺乏选择而失去成长机会。同时,这些是隐形规则,而非明文告示,让竞争对手难以抓包,即使有案文告知也不敢举报,一旦举报,必然遭遇封杀。随着《指南》的下发,相关法律的完善,监管到位,将为企业自由选择提供一个公平的选择机会,同时提供一个可以让企业维护自己自由竞争权益的制度。另外,《指南》让相关部门有法可依,中国工商等执法部门就可以根据指南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执法,打击垄断性企业“二选一”的行为,增加供应链企业的自由市场竞争。

    从全球市场来看,国内外案例显示,经营者的数据垄断行为更容易阻碍竞争,限制产业发展。例如,滴滴并购Uber后,在国内网约车服务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其他经营者很难进入市场;2016年,欧盟委员会对微软收购领英进行反垄断审查,2017年,欧盟委员会对谷歌涉及数据的垄断行为开出高达24.2亿欧元罚单。以数据为交易动因的行为被纳入传统反垄断审查的范围之中,互联网平台容易形成数据闭环,加剧数据孤岛现象。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在国际市场,反垄断更是惯例。作为全球电商巨头的亚马逊也是屡遭美国、欧盟反垄断机构调查。而我国平台经济、线上经济走在全球前列,加强反垄断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是势在必行。

   明确形式界定清晰

    建议支持供应链举报

    此次发布的《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

    同样,考虑到平台经济的复杂性,《指南》强调,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进行个案分析。

    胡麒牧认为:“《指南》的下发,让原来一些界定模糊的地带更加清晰,为平台企业的规范经营划清了边界,有利于平台企业以创新为驱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同时,结合平台经济特点,《指南》明确了垄断协议的形式,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达成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轴幅协议以及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的具体方式、执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说明,并细化了宽大制度规定。

    周锡冰表示,此次《指南》更为明确,制定合规性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打击行业企业的垄断性行为。他建议:“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垄断性行为的成本代价,即一旦发现垄断性行为,国家执法部门可以重罚,可以无上限,让垄断性企业不敢贸然掀起其垄断行为。另外,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供应链举报,尤其是鼓励污点证人企业的举报,让垄断性企业不敢触犯垄断行为。”

    “《指南》实施后我们要严格执法,坚决打击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行业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指南也为鼓励不同赛道的发展留有余地,那就是根据具体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市场特点来制定反垄断标准,而且设置了豁免条款。所以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具体市场的结构,最终目的是要鼓励企业创新、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胡麒牧认为。

    在《指南》下发后,国美、苏宁、京东等多个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规定完善后,将给企业更多指导,有法可依,平台将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王源表示,近期出台的《指南》对数据和算法引发的垄断行为的三种形态(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经营者集中)的新问题进行了规定。反垄断法的宗旨之一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损害消费者选择能力和范围、区别对待不同消费者群体、不恰当使用消费者数据。在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数据交易时,尤其需要平衡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通过数据和算法可以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形成经营者集中,在大数据平台的过程中,需要将反垄断法纳入平台的正当性、垄断性、可信性考量。

    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在“互联网反垄断”上日趋完善。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表示,《反垄断法》的修订可谓是正当其时,将为实务提供更多的指引,同时预示未来的反垄断法执法也将更为严厉。

(编辑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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