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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向“显性”发展 专家建议规范举债融资机制

2021-01-31 22:47

    本报记者 包兴安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抓实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工作。

    隐性债务

    增量得到有效遏制

    1月28日,财政部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66万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28.81万亿元之内,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20.89万亿元,全国政府债务余额46.55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GDP初步核算数101.6万亿元计算,政府债务余额与GDP之比(负债率)为45.8%,低于国际通行的60%警戒线,风险总体可控。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国政府债务仍处于安全区间,既为有力发挥政府投资效应拉动经济增长提供支撑,又为保持政府债务安全、防范财政金融运行风险提供了坚强保障。随着我国经济走出疫情阴霾实现快速复苏,宏观和微观经济指标日趋改善,一些主要指标已经恢复和接近疫情前的水平,为更多实施宏观财政政策工具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逐步化解政府隐性债提供了必要空间。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预算法》规定了政府举债模式,采用限额管理方式来控制债务风险,可防范债务风险引发的经济问题。但隐性债务是不合规不合法的举债方式,具有“冰山”隐藏性质,不容易被监管。为发挥财政逆周期调节作用,近几年的债务限额扩大,债务总量增长较快,风险总体可控。但有效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风险也是不得不解决的考题,面对宏观环境的不确定性加大和新经济下新问题的出现,科学管控政府债务风险尤为重要,必须解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早在2017年,财政部等部委发文严禁地方政府借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并问责地方违法违规举债。2018年中央发布了化解隐性债务的文件,各地也相继出台方案用5年至10年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经过整治,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得到有效遏制。

    如,去年7月份,河南省发改委公布的一份数据显示,通过审计持续跟踪检查和督促整改,河南全省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得到坚决有效遏制,截至2019年底市县两级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妥善化解3000多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地方违规举债风险也仍有发生。去年10月26日,天水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对天水市经济发展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处理情况的通报》显示,2020年初,天水市经济发展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贷款采购疫情防控物资,贷款偿还资金被纳入财政预算,形成以财政资金偿还政府隐性债务的问题。

    张依群表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规模、风险等已经基本得到控制,虽然不排除还有个别地方存在隐性债,但由于各级财政部门的积极有效防范控制,隐性债正在向“趋良”方向发展,让隐性债逐步“显性化”成为可能,消化存量、遏制增量将是未来化解隐性债发展的主基调。

    专家建议

    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总量

    去年12月份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今年要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财政部部长刘昆在近期发表的《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表示,“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既有效发挥政府债务融资的积极作用,又坚决防范化解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崔志娟表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机制,需要上接宏观经济趋势和公共服务需求做好项目谋划,下通微观市场主体和政府能力做好财务管理。具体为:处理好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匹配机制,解决好投资的科学决策机制,利用好资金的统筹使用机制,发挥好预算的绩效管理机制,界定好举债的责任边界条件,借助好专家的智库支持功能。

    张依群表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是要严,对违反举债政策行为必须持续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坚决防止隐性债死灰复燃;二是要通,既要控制举债融资的增量,还要化解债务融资的存量,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债务资产交易,为债务多形态转化提供政策便利;三是要治,还要完善债券制度,明确政府债券的融资范围和使用方向,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债券举借行为,用治促活,用严促管;四是要减,应逐步缩减新增债券发行规模,并保持新增债券规模稳定,严格控制新增债券规模超3万亿元,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总量达到消纳显性和隐性债务存量、降低负债率和实现财政安全、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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