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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已安排218亿元用于疫情防控

2020-01-29 16:00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近期,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财政补助政策。截至1月28日下午,地方各级财政已安排218亿元用于疫情防控。

    1月28日晚,财政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四次会议,进一步研究财政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党组书记、部长、领导小组组长刘昆主持会议。会议上表示,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财政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部门,及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补助政策,各地也及时跟进,加大投入,截至28日下午地方各级财政已安排218亿元用于疫情防控。

    会议要求,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进一步加强财政支持措施研究,及时完善疫情防控财税措施,加大财力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不折不扣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合理调度资金,确保不因经费问题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此外,1月27日,财政部紧急预拨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44亿元,支持各地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其中对湖北省增加预拨5亿元。

    同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疫情防控补助资金99.5亿元,加上已经提前下达的503.8亿元,今年中央财政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疫情防控补助资金603.3亿元。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2020年新增的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费用保障工作,在前期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基础上,针对地方反映的最新情况,财政部办公厅、医保局办公室和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要求,一是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是明确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就医地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另外,财政部还发布《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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