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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2019-05-30 20:04

    本报记者 包兴安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5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表示,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编辑 上官梦露 策划 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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