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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个税优惠政策顺延三年

2018-12-29 03:10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但自2022年1月1日起,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普华永道中国个人所得税服务主管合伙人朱锦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总体上对现行有效的个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平移,并根据新税法的修改情况对几项优惠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部分优惠政策在3年的过渡期内适用。其中,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等提供的单独计税过渡政策,可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税改可能出现的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减小对企业正常薪酬安排的影响,让尽可能多的纳税人享受相关政策带来的红利,有利于新旧税法的有效衔接和个税改革的平稳落地。对于外籍个人现行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与新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衔接安排,对于留住境外人才也是利好消息。

    通知明确,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通知所附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朱锦华表示,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平移以及新税法下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结构的调整及税率级距的扩大,居民取得的奖金在2019年单独计税情况下税负均有所降低。但是,由于3%到20%三档较低税率级距显著扩大,税负减幅较大的,仍然是数额相对较低,适用较低档税率的奖金。

    根据通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朱锦华认为,通知提供的过渡期政策中,股权激励收入直接按照年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税,并未有根据不超过12个月的实际解禁或归属期间摊分等要求,对于取得这类收入的纳税人来说是更加直接和有利的优惠处理方法。此外,通知提出3年过渡期后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将另行明确。根据当前国家鼓励双创、吸引人才的政策,未来如何对股权激励收入继续提供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也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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