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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起征点拟10月份施行 存上调空间

2018-06-29 23:51

    ■本报记者 包兴安

    继6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后,2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8日。

    修订的个税法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草案明确,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从草案后附的税率表可以看出,原先按月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草案对个体工商户也有利好。在经营所得税率方面,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级距,其中最高档35%税率的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草案透露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更多细节。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社部、住建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草案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是否合适,成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对于5000元的起征标准,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仍偏低,建议再予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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