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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发布《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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