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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列8条负面清单 财政部严禁变相举债

2018-06-28 00:19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标志着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将进入一个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特别是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正切合了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去杠杆等非法融资行为,从制度上保证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也扩大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覆盖范围,也顺应了当前正在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对于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效率会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12月份,财政部、民政部、原工商总局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

    例如,《办法》仅提出了关于禁止购买内容的原则要求,没有明确禁止购买的具体内容。实践当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存在泛化倾向,一些地方出现政府部门“超范围”购买服务问题,本该需要政府部门自己完成的工作,也交给社会力量去做。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背离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初衷,也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因此,当前亟待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管理,明确负面清单。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购买内容泛化,很多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或用工,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2017年5月份,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

    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结合上述通知要求,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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