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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流转税监管趋严 专家称中国企业需审慎应对

2018-06-25 21:04

    本报记者 包兴安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全球的电子商务销售不断攀升,尤其以北美洲地区和亚太地区最为明显。各国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远程销售货物的行为涉及的流转税的征收和监管水平也逐渐提高,有些国家已经将目光聚焦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

    2017年7月份,澳大利亚税务局颁布了《针对低价值进口商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商品及服务税(“GST”)的征收范围。根据该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低价值进口商品的GST将由供应商向消费者销售或者做出再投递安排时被征收,已经征收GST的低价值进口商品不会在实际进口环节时被边境管理部门再次征收。供应商包括销售商品的商户、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以及商品再投递商。通知还规定,12个月销售额累计超过75000澳元的供应商应当通过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的GST系统完成注册,并按季度完成申报、缴纳税款。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表示:“根据我们的观察,各国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远程销售货物的行为的流转税监管处于起步阶段,但未来具有趋严的态势。对于中国的跨国电子商务销售商、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都将产生深远影响。销售商需要根据自身的销售方式以及商品目的地国家流转税规定,完成当地国家的流转税登记;需要自行或在当地聘请代理机构按时申报并缴纳流转税。”

    除了澳大利亚,多个国家或地区也在近一年内,先后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及海外销售者的流转税纳税义务。比如,2017年12月份,欧盟宣布通过关于电子商务的增值税改革方案,最终的改革方案将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分两部分执行。

    其中,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部分主要是针对向欧盟国家远程销售货物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将目前仅适用于电子服务的一站式征税制度扩展到远程货物销售活动。卖家未来只需要在一个欧盟国家注册,填写一份增值税申报表就可以申报卖家在所有欧盟国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而不再需要分别在每个有销售的欧盟国家单独注册和申报增值税;交易平台需要对在其平台上销售的货物的合规性负有一定责任;取消现行的低价值商品(小于22欧元)进口增值税的豁免政策。

    2018年3月份,英国通过了2017-2018年财政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在英国销售货物的电子商务平台及其海外销售者的增值税义务。要求年营业额超过85000英镑的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者必须在英国注册并缴纳增值税,同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予以配合。

    2018年5月份,新西兰政府提出了《完善海外供应商注册系统,对低价值进口商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的草案。据此估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新西兰政府将对进口新西兰的低价值的最终消费品的海外供应商征收15%的GST。

    2018年6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了1992年的一项让互联网成为“免税区”的裁决,这一最高法院的裁决也可能导致各州和地方政府可以开始从那些目前不向其客户征税的互联网零售商征收销售税。

    胡根荣补充说:“在当前国际贸易形势错综复杂,国际流转税环境趋严的情况下,我们建议中国企业要合理评估在海外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下的税务风险,结合经营模式,合理筹划交易模式,并从合规性角度出发,按照各国当地税法,在各国完成流转税登记及纳税义务;这对于未来具有进一步融资、并购、上市需求的企业而言,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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