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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争应该尽快结束

2015-06-29 07:08

    证券时报专栏发表署名文章<对大股东纠纷应有快速调处机制》,主要是针对上海新梅股权之争,两大股东对自己利益诉求的表达而引发的。
    去年6月,上海新梅突然公告,称收到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公司通知,其与上海开南等7家公司于2014年6月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有上海新梅6352.35万股,占总股本的14.23%。而作为上海新梅大股东的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仅持有上海新梅4994.29万股,占总股本的11.19%。如此一来,6家公司组成的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兴盛集团,成为上海新梅第一大股东。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六家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是上海新梅第一大股东。理应享有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参与权表决权,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此前的6月18日,上海新梅发布公告,明确表示不允许包括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在内的一致行动人参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同日下午,上海开南发出针锋相对的声明,称“无论遇到什么阻碍”都将参加股东大会,并投出反对票。不过昨天,上海开南最终吃了闭门羹,没能参加此次股东大会。
  上海新梅这个做法是否恰当,是基于什么理由不让第一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釆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这一条只规定行动人没有参与表决的权利,但没有规定不能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因此上海新梅剥夺上海开南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是值得商榷的。
   75条明确规定证监会是在改正以前不能享有表决权,但上海开南已经得到证监会处罚。6家公司中的上海开南副总经理王斌忠被宁波证监局认定为幕后操纵者,因其涉嫌超比例持股未公告等证券违法违规一案,给予其责令改正、警告及50万元罚款的处罚,但没有涉及股价操纵的问题,处罚以后上海开南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做出适当整改,按照作者说法,1月27日,上海新梅发布公告,兰州鸿翔及其一致行动人补充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指出王斌忠已采取的改正措施包括“对前期披露的信息进行更正、补充并及时公告”、“缴纳相关罚款”等,但是上海新梅不予以认同,按照目前法律法规,上述整改已经基本达到要求,所以上海开南的违规问题已经得到合法但不一定合理的漂白,上海新梅不予以认同不是拒绝上海开南参与股东大会的充分理由,因为这个处罚虽然有点轻,但既然管理层已经作出,我们就该予以承认其合法性,上海新梅如果认为处罚过轻,该针对的不应该是上海开南,而是证监会宁波局,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如果不进行有关行政问题复议或诉讼就是认可宁波局的处罚,也就是认可上海开南已经作出整改。退一步来说。上海开南持股低于5%以下持股,是合理合法的,是拥有表决权与参与权的,公司利用自己的经营权阻止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违规增持部分股票,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超过5%持股比例的大股东在六个月内是不允许反向操作的,因此如何处理违规也就是超比例增持部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该文作者认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反向操作,在限定时间内使其持仓量满足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标准之内的行为','也就是说违规收购者先要将违规超额收购的股份减持到5%以下,若要实现收购目的就要从 头来过,在持股超过5%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此形成的市场价格也才比较公道"执行起来有一定技术难度,也容易引发股价波动,而重新收购也需要在减持最后一笔股份以后六个月以后才能进行。由于有这个预期存在,而二级市场投资者又无法准确知道行动人准确的操作手法,是继续减持还是继续收购,操作上就未免有些些被动,股价涨了,有可能导致行动人大手笔减持落袋为安,而股价跌了,有可能导致行动人大手笔收购,导致股价上涨,从而踏空行情。
 从公司发展来说,也是很不利的,因为原有大股东和管理层无法知晓六个月或者一年以后行动人具体策略,管理层容易动荡,甚至引发经营危机,对公司长远发展是很不利的。就上海新梅来说,上海开南如果先减持股份在增持股份,需要历时一年以上,管理层根本不知道上海开南未来进一步动作,即使凭借5%以下的股份,也会在董事会有一席之地,而如果大手笔在增持,成为第一大股东由于矛盾的尖锐性,一定会清洗原有董事会和管理层,这一点现有高管心知肚明,可能根本无法静下心来经营企业,大家各自打小算盘找后路也是情有可原的,因此这样的折腾未必对公司长远发展有利,未必就是对中小投资者最好的保护。
   因此从公司稳定和投资者利益角度来说,笔者倾向于管理层加大对经济处罚的力度,防止后市出现恶意收购,但对已经发生的收购行为,上海开南与原有大股东都在希望管理层介入定性有关行为,还是应该尽快予以认可,防止股东与管理层出现争议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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